讯(桂林日报记者王文胜 通讯员雷娜 蒋峰)平乐一药店因销售假避孕套被处罚,愤而状告桂林一家供货商,要求担责,后者否认向药店供货,辩称货物销售单是伪造的虚假证据。日前,经审讯,秀峰区法院判决供货商赔偿损失。
据了解,去年3月,原告(平乐药店)与被告(某食品批发行,地址西凤路)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随后被告向原告供货4个批号的某品牌避孕套。当年6月期间,有顾客在原告处购买并使用避孕套时出现了问题,继而向相关部门投诉。6月8日,平乐县食药监局到原告处调查,将涉案的4个批号避孕套扣押。后经青岛市食药监局协查,上述避孕套仅有1个批号产品是正品,其余3个批号均为假货。
县食药监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5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避孕套14盒,并处罚款50000元。原告不服提起复议,市食药监局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今年3月,原告将上述罚款及违法所得全部缴纳完毕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约定承担责任,但被告均不同意全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其销售给原告的货物均为正规产品,涉案批号的假货系原告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交的销售单,系被告按其要求伪造的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被告辩称,因与原告是多年生意合作伙伴,原告在假货被查处后,妄图蒙混过关,要求被告帮忙提供货物销售单,被告为维护双方利益关系,不得已开出虚假的销售单。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原告销售的避孕套产品正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知道被查处的风险后果,还冒险帮原告开具与被查产品标示一致的销售单予以应付,不符合常理,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76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