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总部广告宣传资料涉虚假宣传
我市一教育培训中心被罚款三万
讯(桂林日报记者王文胜 通讯员雷娜 韦梦妮)我市一家教育培训中心因存在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被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该中心不履行行政处罚,工商行政部门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秀峰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据了解,该教育培训中心作为加盟商,其满足总部加盟条件后,可以享受对方的现有资源,其中包括广告宣传资料。该教育培训中心在进行书法教学宣传时,使用了“唯一多次获得了中国书法家协会……等国内外业界高度认可的教学方法”等表述。
工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这一问题后,就该宣传语的真实性向中国书法家协会发函核实。经查证,中国书法家协会不仅未与该教育培训中心加盟的总部有过合作,更未对其所宣传的教学方法作过任何评价,因此,该教育培训中心的行为明显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随后,工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认定该教育培训中心的行为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作出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该教育培训中心不履行处罚,后工商部门向秀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工商局具有监督管理虚假宣传行为的职权,并且对于被执行人的违法事实,工商局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最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适用正确。因此,法院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中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的行政裁定。
通过这起案件,法官提醒加盟商,选择总部已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时,应该要求提供与宣传内容相对应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不要盲目地使用现成广告宣传资料,避免出现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