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令向家暴“开炮”
讯(桂林晚报记者刘舒慧)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此外,每年还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在我市妇联受理的信访投诉中,家庭暴力成为各级妇联信访的重点问题。据悉,2015年妇联接到的来电来访投诉共有600多件,其中家暴投诉占婚姻家庭类的30%,位居第一。
今年3月1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首次提出了“人身安全紧急保护令”,并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畴,而且明确了家庭暴力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忌。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给饱受家庭暴力折磨的受害者们多了一个避风的港湾。
家暴不分阶层
记者从我市妇联权益部了解到,2015年,我市妇联共接待来访来电投诉共600多件,其中家庭暴力占总投诉的25%以上,而家暴的来访中,主要是遭受身体暴力、精神暴力、言语暴力等。其中,身体暴力占绝大多数,严重的时候会造成受害人重伤,这些投诉中男性针对女性配偶的暴力占90%以上,此外还有对老人和子女的暴力行为。
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说,每年接受的妇女家暴来访中,一般40%来自城镇、60%来自农村。“农村妇女遭遇家庭暴力占的比例大些,多以身体上的暴力侵害为主,主要与农村妇女遭遇家暴不懂报警维权有关。而城镇女性遭遇的多为精神暴力。”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前几年接触的家暴投诉案件,施暴者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高中以下学历,大专以上学历的占少数,进城务工者居多。同时,近两年来,高学历施暴者逐年增多。
在市妇联长期担任维权法律顾问的骆律师表示,从接触到的家庭暴力案件相关人员年龄结构来看,绝大多数的施暴者的年龄在30岁至50岁之间,中年期是家庭暴力相对多发的年龄段。
“很多农村家庭主要以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经营,大部分的男性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家带小孩,经济地位低,生活上过分依赖丈夫,婚姻中一些男性往往因为生活负担重,经济条件不好,处于焦虑、无助、郁闷的状态,通过殴打妻子来发泄。”骆律师表示,这也就是为何大多家庭暴力发生在农村、低学历人群、中年期等层次的原因。
市妇联的另一项调查还显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部分人群有赌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
这里是一个家暴导致的人间悲剧。2014年,灌阳的余春花(化名)和丈夫唐化龙(化名)结婚后,丈夫经常酒后对其进行打骂。2014年3月的一天,丈夫喝酒回到家中,对余春花进行辱骂,但余春花未理会。到了晚上两人准备上床睡觉时,丈夫又对其进行辱骂,并拳打脚踢。因长期受到丈夫打骂,所以产生了报复的念头。次日凌晨,丈夫熟睡时,余春花拿着农具朝丈夫头部连续猛击,致使丈夫当场死亡。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外情也成为诱发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因素。
“前不久接到一位60多岁王女士的投诉,胳膊被丈夫扭伤。王女士60多岁的丈夫有外遇,经常对王女士拳打脚踢。但该夫妇只有一套房子,夫妻无共同财产,女方不愿让亲友知道,不愿离婚。”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说道。
该负责人表示,因为第三者的问题诱发家庭暴力,在接到的投诉案件中并不少见,男方有了外遇后,回到家中对妻子百般挑剔,寻找借口施暴。随着社会老龄化,出现像王女士这样高龄的被家暴对象,也成为近一两年来我市家庭暴力的新特点。
由此观之,我市家庭暴力一直存在,并且涉及各行各业、各文化层次、各年龄段。
涉家暴报警数逐年增加
我们说的家庭暴力,在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地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2011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公开承认妻子指控被他长期殴打的事实,一时间,家庭暴力成为热词。
事隔多年,家庭暴力却未曾离我们远去。在最近风靡网络的网剧《太子妃升职记》中,角色张鹏扮演者张林焕发微博表示,自己五年半期间至少挨了妻子500个耳光,晕睡过去被烫6个伤疤。
在我们身边,统计数据表明,家庭暴力近年来有一定增长趋势。
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市因家庭暴力报警数,2013年为400起左右,2014年为307起,2015年为500起左右。
从这个数字上反映出,家庭暴力报警数量有所增加,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这说明市民在遭遇家暴时,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要用报警来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市妇联三年来来电来访的投诉量。2013年,市妇联接到的来电来访量为423件,2014年为500多件,2015年为600多件。
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近三年来,每年家庭暴力占来电来访总数的25%~30%,保持在一定水平上。
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此外,每年还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记者从桂林的一些基层法院了解到,在每年的离婚案件中,有家庭暴力诱因的案件几乎占到了30%。
“每次经手的离婚案件中,原告或多或少都曾表示‘遭受殴打或者是经常性谩骂、侮辱等’为由,请求判决离婚。”秀峰区人民法院阳瑜法官说,以前接过一个离婚案子,男方为工程师,性格内向,而女方性格急躁,平时嘴巴多,说话刻薄。两人平日吵架时,丈夫因言语上说不过女方,就动手打女方。
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我市的家庭暴力一直存在,且维持在一定比例。随着时代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妇女维权意识提高,愿意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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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我市妇联受理的信访投诉中,家庭暴力成为各级妇联信访的重点问题。据悉,2015年妇联接到的来电来访投诉共有600多件,其中家暴投诉占婚姻家庭类的30%,位居第一。
家丑不愿外扬的尴尬
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中,在反家庭暴力的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难题: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完备的法律体系、人身保护令实际作用等问题,仍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
自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实施家庭暴力后,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陆续制定了相关条款,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反家暴地方性法规。
然而,家暴受害人的维权意愿普遍较低。据了解,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事实上很少人会关注到,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不愿报警这个现象。中国是人情社会,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我们很多身边的亲人往往会遵循‘亲亲相隐’的态度,认为‘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导致很难发现实时的家庭暴力。”市中级法院谢斌法官说道。
另外,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对付家庭暴力即使有法可依,很多人还是选择不告。此外,在家暴中,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因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不得不依附于施暴者;而现行法律在家暴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及离婚财产分割上还不够完善,难以解决受害人的后顾之忧。
除此之外,尽管《反家暴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但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阳瑜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难”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许多家暴受害人遭遇家暴时没有报警意识,就医时又不注意保留伤情鉴定,而当警察调查取证的时候,还经常遇到当事人的家属和受害人一起求情。
家暴案件是自诉案件,如果受害人不坚持,这类案子往往会被从轻处理。此外,“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的观念在社会上较为流行,许多家暴的知情人对控告“自家人”的行为感到难以理解,因此需要作证时,不少人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
“我之前办理过一个案子,男方有多次家暴的行为,女方起诉离婚,苦于无证据,又考虑到各种问题,后面选择撤诉了。”阳瑜法官解释道。
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国自2008年开始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同时,记者了解到,我市目前也仅有一例离婚案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之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过于粗略,操作性不强。更为关键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运转需要多部门的共同保障。但是,法院想对“案外人”设立义务职责难免“力不从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就会打折扣。
新法出台带来新希望
虽然目前反家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给在家庭暴力中挣扎的人带来了希望。
市中级法院刑庭谢斌法官介绍,新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加大了,相较于以前定义更广泛。
对于家庭暴力存在发现难的问题,谢斌表示,所以在《反家暴法》中规定,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这意味着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利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化解家庭纠纷的暴力主体将放大。”
据悉,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反之则将依法受到处分。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谢斌解释,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另一大亮点,就是推出了相对完善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谢斌法官介绍,实践中,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因申请事项、案件情节各有不同,既可以体现为较为概括的“禁止对某家庭成员进行殴打、侮辱、跟踪、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能体现为较为具体的“禁止在六个月内在某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住所周边100米范围内活动”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对潜在的加害人可以实现有效威慑,有利于当事人尽快回归正常的生活秩序。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明确提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这一规定为保护令制度提供了更为坚实、合理的基础。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这增强了保护令的震慑力度。
谢斌法官表示,农村妇女或者是进城务工人员在遭受家暴时,往往是家庭中弱势的一方,甚至由于没有经济能力,为其诉讼维权增加了困难,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此外,《反家暴法》还特别规定,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监护人仍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费用。同时,恋爱、同居等发生暴力将纳入治安、刑法等法律进行调整。
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表示,消除我市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长远且艰难的任务,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当事人尤其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遇到家暴,必须第一时间报警,注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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