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 通讯员龙昭昕 记者莫俊)近日,阳朔县人民法院对阳朔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杨某涉嫌贪污一案公开宣判。杨某贪污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杨某于2011年4月21日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任阳朔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负责公路养护工作。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期间,阳朔县公路管理局对阳朔到平乐二塘公路、阳朔至白沙五里店公路、葡萄至报安公路三个路段路面进行大修。在施工过程中,杨某与该局原局长孟某(另案处理)合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沥青供应商姜某虚报购买沥青混合料的数量,骗取工程款149万元。姜某收到这笔工程款后,分多次交给杨某,杨某随后将这笔款项分给孟某73.9万元,姜某分得1.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杨某的家属替杨某向阳朔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73.9万元。
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能积极退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