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莫春华)邕宁区的梁某状告蔡某欠款多笔共计100多万元,蔡某却叫苦连天,称所谓欠款多是双方合伙做生意产生的经济纠纷,实际欠款只有20万元。日前,邕宁区法院判决此案。
梁某称,他与蔡某及其汽修厂有业务合作关系。2014年8月26日,蔡某及汽修厂向他借款20万元。随后,蔡某及汽修厂再次向他借款15万元、24万元和10万元。双方约定上述借款按每月3%支付利息。由于蔡某及汽修厂没有按时还款,近日梁某向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蔡某等人及汽修厂偿还借款本息共109.7085万元。
对此蔡某称,梁某交给法院的证据借款结算协议是梁某胁迫他签订的。 他和梁某曾合伙做生意,本案实为合伙纠纷。
法院查明,2014年8月26日蔡某以汽修厂购买原料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梁某借款20万元,这部分款项有蔡某方出具的借条。另有49万元为双方合伙开肥料公司时,梁某进行的投资。
因此,对于蔡某及汽修厂向梁某借款20万元,法院确认存在借款事实。但梁某要求蔡某偿还借款本金100.65万元中20万元之外的80.65万元部分,为“货款支出”,属于合伙收支性质,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此外,梁某主张按约定月利率3%要求蔡某及汽修厂共同支付利息,不符合法律年利率不超过24%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日前法院判决被告蔡某及汽修厂共同偿还原告梁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