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坐在被告席上的张某,回答问题彬彬有礼,但是,他因为无知,稀里糊涂陷入传销组织,被公诉机关指控收取熊某、石某某等多人交纳5.1万元至7.49万元不等的传销份额申购款并办理申购手续。昨日上午,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身陷传销组织不自知
张某,25岁,高中文化,外地人。张某表示,如果不是在看守所里进行学习与反省,他始终不清楚自己之前身处的组织是传销组织。张某称,他从小到大身处的环境比较封闭,且出社会没有多长时间,不了解传销的性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来到南宁后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组织内部参与的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张某在传销组织中负责收取新加入人员交纳的申购款,并办理申购份额的手续,对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经查,仅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张某收取了熊某、石某某、徐某等交纳5.1万元至7.49万元不等的传销份额申购款,并办理申购手续。
张某供诉,他确实参与“资本运作”,该组织有主任、经理、老总,他担任主任一职。他直接发展的下线仅有一人,拥有21份份额,运作的份额有6.98万元。张某对罪名和事实都有异议。张某表示,虽然他确实参与传销组织,但是并没有收取资金,而是听老总安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
证人证言其收回执单
到派出所报案的王某某称,他经石某某的介绍来到南宁,于今年4月7日左右将7.69万元存入张某的银行卡中,填写的存款人是熊某,拿到回执单后在兴宁区快环附近一小区张某处填单,张某拿着存款的回执单帮其办理加入资本运作的手续,其上线是石某,石某的上线是石某某,银行回执单都是交给张某。
证人熊某证实其经弟弟介绍,在2014年5月左右存了7万元到童某某的银行卡上,当时银行卡回执单交给对方,并由童某某带资金办理申购的手续加入资本运作,熊某某是体系的大老总。其闲暇交纳的申购款有部分是打到张某的银行卡上,包括了石某某、徐某、石某、王某某等多人。在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到蔡某某称,转到了张某的银行卡才能办理申购,加入资本运作,张某在体系里属于申购总管,负责收取申购金,是经理级别,也向自己介绍过资本运作的规则。另有多名证人证言当时所存入的传销份额申购款与张某有关。
辩称未掌握实际资金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多名证人本身也是传销人员,交纳了申购款,他们找不到老总,只能找老板,但由于被告不是老总也不是银行的实际使用人,无权也无法退款,他们为了发泄内心的愤怒,将张某扭送到派出所,这些证人与本案是有利害关系的,其证言具有控告的性质,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不能真正反映客观事实。此外,根据证人的证词,还有其他人可以收取申购手续,张某在传销组织中并不是不可或缺的,在主观上张某并没有积极参与发展下线的工作,其办理银行卡也是被老总利用,张某的行为是辅助性的行为,在处理上不能认定张某为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因为张某级别很低,没有发起和组织的作用。
“对于参与传销这样的事情我自己是没有赚钱的,本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意识到这是传销组织,而且本人是听信老总安排去办理银行卡,我自己并没有掌握那些资金,且我自己没赚到钱,我自己也属于受害者。”张某称。此案将择日宣判。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