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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上午10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原主任徐励明(正厅级)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2004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徐励明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高速公路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贺州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城建交通旅游重点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工程结算、招商引资、职务升迁等事项上,为中交通力公路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安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79.93万元。
被告人徐励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励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供述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徐励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徐励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徐励明违法犯罪所得353.93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徐励明在案发前退还给贿赂人的违法所得2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对于宣判结果,被告人徐励明并未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他称将与辩护律师进行协商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徐励明,男,汉族,1954年7月生,广东三水人,197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0月参加工作,广西大学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2.10—1972.12 广西梧州市郊区插队知青
1972.12—1975.06 解放军00235部队战士
1975.06—1986.08广西梧州市法院法警、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其间:1984.09—1986.08 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干部专修科业余学习、大专学历)
1986.08—1990.09 广西梧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一庭副庭长
1990.09—1993.04 广西梧州市蝶山区法院院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其间:1988.09—1991.07 在全国法院干部业余大学法律专业学习、大专学历)
1993.04—1995.09 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党委副书记、区长
1995.09—2000.07 广西梧州市副市长(其间:1994.09—1996.06 在广西大学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1999.05—1999.11 挂任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2000.07—2002.10 广西贺州地委委员、政法委书记
2002.10—2002.10 广西贺州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2.10—2008.10 广西贺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00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2014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责任编辑:李昕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