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孙盛峰 通讯员潘川)3月29日,桂林市环保局向媒体通报两起机动车排放检验造假案件。一起是平乐县安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超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检验案,这也是全广西首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超资质认定能力范围检验的处罚案件;另一起是灵川县亨元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套牌替换车辆的检验数据造假案。桂林市环保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两家公司分别做出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广西首例超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范围检测的环保造假案
2018年年初,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系统发现,平乐县安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平乐安车站)在2017年10月至12月,存在使用加载减速法为最大总质量超出3.5吨的32台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情况。
经调查人员取证,平乐安车站仅取得使用加载减速法为“限总质量3.5吨以下车辆”进行排放检验的资质认定。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询问笔录及翻查车辆检验报告单后,确认平乐安车站为超资质认定检验能力范围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该行为影响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桂林市环保局对其做出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的处罚决定。
全市第二起套牌替换车辆检测的数据造假案件
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通过桂林市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系统中远程视频录像查验及现场调查发现,灵川县亨元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灵川亨元站)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时,存在未对机动车唯一性进行审核,替车检测的行为。同时还在调查中发现,存在一例检验时采样管深度不足和一例双排气管车辆仅对其中一个排气口取样的检验违规现象。
依照相关程序桂林市环保局对灵川亨元站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笔录和核对相关检验视频数据、车辆报告后,确认其替车造假行为属实,属于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桂林市环保局依照相关程序调查取证之后,确认其造假行为属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其做出罚款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桂林市环境保护局采取双随机的日常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企业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远程监控管理,数据上传、视频监控严格把关,监督检验;加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标准化建设,让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危害的宣传,提升公众参与和自律意识等多项强效措施,对全市现有的16个排放检验机构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桂林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加强对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对各类弄虚作假、不符合规范的检测行为,一经查实,绝不容忍,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