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日报 记者张苑 通讯员蒋振波)“标签上明明标2元/斤,结账时却收的是5.8元/斤,这不是价格欺诈吗?”近日,市民陈女士气愤地来到叠彩区工商局投诉。经工商调解,超市方承认工作疏忽,并给予陈女士十倍赔偿。
陈女士在芳华路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看到百香果打特价,原价5.8元/斤,活动期间只需2元/斤,她觉得很划算于是买了几个。当她到收银台结账后,感觉所购物品的总价不对,于是拿着购物小票仔细核对所购商品的单价,果然发现了问题。购物小票上显示她所买的百香果价格依然为5.8元/斤,而不是标签上标的2元/斤。她立即找到收银员询问,收银员核对后当场表示是他们工作疏忽,同意将多收取的8.2元退还给陈女士,但陈女士不同意,她认为,超市的行为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于是提出加倍赔偿的要求。对于陈女士的要求,超市方面表示拒绝。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陈女士只好到工商部门投诉。
叠彩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到超市进行调查。询问中,超市管理方表示,之所以出现标价与实收价格不符,是因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货品降价后没有在电脑系统里及时改价,而并非欺诈消费者的主观行为。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即使超市管理方并非主观欺诈行为,但作为超市的管理者,应当尽量避免此类工作失误,以免让消费者产生误会。最终在工商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超市同意按货价的十倍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近日,陈女士拿到了超市赔付的82元现金,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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