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山法院判青岛商家返还全部货款
网购的46台“问题榨油机”能退了
讯(桂林晚报记者梁剑 通讯员奉仰鸿)今年3·15的主题为“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然而,记者昨天从雁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个网购案例,涉事商家就没有讲诚信,将有问题的46台榨油机卖给了消费者,最终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网购榨油机出了问题
维权的消费者姓秦,2015年12月23日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外地一电器公司生产销售的家用榨油机46台,每台价格1290元,秦某当即支付全部货款共59340元。对方在收到货款后的次日将46台榨油机发货交付给了秦某。
可秦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的机器外壳裂了,有的搅拌架掉了,无法正常使用。于是,秦某随即与该公司联系,对方答应对3台榨油机进行换货处理。但是秦某认为这批榨油机有质量问题,在提出退货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货还钱。
商家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
雁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青岛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雁山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收货地,而收货地系桂林市雁山区,故雁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后,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雁山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后,被告不服上述裁定,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商家被判返还全部货款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产品存在自身质量瑕疵,且涉案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无须再承担产品瑕疵责任。同时,被告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证明产品经过质量认证。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商品存在质量认证问题。理由为:被告系于2016年1月10日获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其生产的家用榨油机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印刷、模压标志批准书》批准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强制性产品标志的有效日期为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2月10日。而本案原、被告发生交易的时间是在2015年12月23日,当时被告生产、销售的家用榨油机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不在认证标志有效日期范围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59340元;原告将涉案产品即家用榨油机46台返还给被告。
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为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