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孙盛峰 通讯员聂梦娴 卢永娜)从8月11日起,桂林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将对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全城统一整治行动,将在全市范围内(含县)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整治期间,将不定时、不定点,集中警力在城区各个主要路口路段进行查处。
在夏季,加装遮阳伞、遮阳篷的现象在桂林街头时常可见,这样做虽然可让驾乘者享受到一丝清凉,但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遮阳伞在起到遮阳挡雨作用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遮挡了驾驶人的视线 和影响了车辆的平衡。 加长加宽之后, 更是很容易刮蹭到别人 ,另外在行车时加装遮阳伞 会遮挡自身以及他人的行车视线 ,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折断的伞柄更是容易伤到驾驶人自身 。尤其是驾驶电动自行车不用考取驾驶证,所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大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交通法律法规及安全教育培训,看不懂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意识非常薄弱。许多电动车主常常为图一时之便,出现肆意逆行、走机动车道、闯红灯等各种交通违法,不仅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也将他人与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对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各城区的交警大队一直都有进行查处。8月11日起,交警部门在全市开展统一整治,同时,交警部门也将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遮阳伞等交通违法纳入日常重点整治内容。”
据悉,除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加装遮阳伞之外,交警部门还将对摩托车违规闯禁(市区)、摩托车搭载超员、不戴头盔、涉牌涉证,电动自行车不各行其道、逆行、闯红灯等行为进行查处。
附: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非法加装遮阳伞的摩托车驾驶人处以150元罚款,责令拆除装置或者排除干扰。对非法加装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50元罚款,并应当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超限超载的非机动车,处50元罚款,并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若当事人拒绝缴纳罚款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