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谭熙 通讯员余作才 谢斌)记者从市中级人员法院了解到,因为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约10千克,“70后”男子伍某在昨日被执行死刑。
据悉,伍某1976年9月出生于阳朔,在2012年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然而,刑满释放不久,他又因毒品被抓了。
2013年5月,伍某才出狱3个月,就开始向广东省广州市的“龚娟”(在逃)购买毒品并贩卖。而刚出狱的吕某(已判刑)也帮助伍某分销、运送毒品,记录贩卖毒品的情况。
同年12月5日,伍某自驾从桂林出发,到广州找“龚娟”购买了9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3包约15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装在后备厢内开车回桂林。车子在驶到象山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检验和称重,在伍某驾驶的小汽车后备厢找到的9袋冰毒净重8847.23克,三包麻古净重1316.27克,而伍某的挎包里还有一小袋20.6克的冰毒。
之后,警方在吕某住的宾馆房间查获4小袋总净重15.51克的冰毒。
涉案毒品共计净重10199.65克,也就是10.19965千克。
法院认为,伍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伍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199.65克,毒品数量大;在与吕某共同贩卖毒品过程中,他起意贩毒,是毒品的所有者,是主犯;伍某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处以刑罚,又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伍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伍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伍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对伍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昨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命令,对伍某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