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出生的小文初中未读完就辍学外出务工,在务工期间结识了一些不务正业的青年,染上了吸毒的恶习。由于平时吸毒开销较大,又没有稳定的工作,因此他常为筹集毒资犯愁。经他人诱惑,无知的小文最终做起了倒卖冰毒的生意。
2016年8月9日,在阳朔县阳朔镇神山路一居民楼内,小文先是以450元的价格从别处购买了一包净重5.03克的冰毒,随后在阳朔镇石马圆盘附近,他又以100元的价格将该包冰毒中的0.46克转卖出去,在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小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小文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告诫广大青少年要引以为戒,远离毒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