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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5号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5号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和注册工作,该办法规定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资格标准、考核程序、注册条件、执业范围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是《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5号令》的主要内容:

资格标准

1、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具有中医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 在中医医术方面有较深的造诣,且在中医临床实践中取得一定的成绩;

- 无不良执业记录。

2、申请人应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 根据中医医术特长,能够独立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 掌握一定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知识,具有一定的中医诊断和治疗能力;

- 能够提供相应的中医医术证明材料,如病历、诊断报告、处方等。

考核程序

1、申请人需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中医医术证明材料。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医理论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医治疗技术等方面。

4、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注册条件

1、持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2、持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可以参与医疗机构的管理和决策。

3、持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执业范围

1、持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2、不得超出执业范围进行诊疗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执业范围。

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于违反执业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3、对于违反执业规定的人员,将取消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附则

1、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部所有。

3、本暂行办法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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