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一)为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相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河北省从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执业活动的医师及其相关人员的资格考核、注册及监督管理。
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医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独立承担中医诊疗工作。
(三)掌握一定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临床实践经验。
考核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学历验证、实践能力评估等。
(三)考试:通过审核的人员参加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试,考试内容应涵盖中医基本理论、临床技能等方面。
(四)评审:考试合格后,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考试结果进行评审。
(五)公示:评审合格的人员名单将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一定时间,接受社会监督。
注册与管理
(一)注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解决的人员,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备案:持证人员需在指定时间内到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的执业登记手续。
(三)变更:持证人员如需变更执业地点或执业范围,需提前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续聘:持证人员在执业期间如有需要,可以申请续聘,但需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并重新参加考核。
监督管理
(一)定期检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二)投诉处理: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处理患者对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行为的投诉。
(三)违规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