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中医师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院中医师的传承与教育,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中医专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中医师”,是指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中医师。
第四条【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医师传承与教育管理制度,保障中医师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学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 资质要求
第五条【资格认证】中医师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职称评定】中医师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标准进行职称评定,晋升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科研成果。
第七条【职业道德】中医师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医德医风,尊重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培训计划】医疗机构应制定中医师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技能培训等内容。
第九条【培训方式】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面授、远程教育、模拟实训等多种方式,确保中医师掌握最新的中医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
第十条【考核评估】对中医师的教育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中医师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一条【执业范围】中医师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执业范围。
第十二条【处方权】中医师需在规定的处方权限内开具处方,严禁超范围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病例记录】中医师应规范病历书写,确保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中医师,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修订程序】本规定如需修订,应当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