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专长规定】
总则
1、为规范中医师承教育与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师承教学与实践的机构和个人。
3、中医师承教育应遵循“师承”原则,注重传承中医药文化,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师承教育
1、师承教育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教材。
2、师承教育机构应具有合格的师资力量,包括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中医师和具备良好学术素养的中药师等。
3、师承教育内容应涵盖中医药基础理论、基本知识、临床技能等方面。
4、师承教育应注重实践教学,鼓励学员参与临床实习,提高临床诊疗能力。
5、师承教育机构应对学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独立从事中医师承教学的能力。
师承资格
1、申请中医师承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医专业背景或相关学历;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4)无不良记录。
2、申请中医师承资格的申请人应通过师承教育机构的审核,并经所在中医医疗机构推荐。
3、师承教育机构应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笔试等综合评价,确保其具备独立从事中医师承教学的能力。
师承证书发放
1、获得中医师承资格的申请人,由师承教育机构颁发《中医师承资格证书》。
2、《中医师承资格证书》是申请人从事中医师承教学和实践的必备证件。
监督管理
1、中医师承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师承教育的监督和管理。
2、中医师承教育机构应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独立从事中医师承教学的能力。
3、中医师承教育机构应对违反规定的师承教育活动进行查处,维护师承教育的良好秩序。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