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师承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中医医师的传承与教育,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师及其培训机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中医医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执业,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 中医医师的传承与教育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系统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中医人才。
传承方式
第五条 中医医师的传承方式主要包括师承和院校教育两种方式。
1、师承:中医医师通过拜师学艺,接受资深中医医师的指导,学习其医术、经验和医德,在师承期间,中医医师应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院校教育:中医医师通过参加中医院校的正规教育,系统地学习中医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院校教育应注重实践教学,提高中医医师的专业素养和临床能力。
第六条 中医医师在完成师承或院校教育后,应当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医医师不得从事中医诊疗活动。
传承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医师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中医医师传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相关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科研、教学、临床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十条 中医医师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维护中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医医师传承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河南省人民政府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