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劳秋艳 喻薏)李奶奶在幼儿园帮孙女铺床,却因床铺的滑轮滑动摔倒腰椎骨折,伤残程度十级。幼儿园认为老人擅自入园铺床园方无责。日前,兴宁区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幼儿园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奶奶医疗费等损失1.5万余元。
2016年2月29日,李奶奶带着被褥送孙女到南宁市某幼儿园入园。按幼儿园的相关规定,非园内作人员不能进入,幼儿园的铺床应由园内工作人员负责。但不知什么原因,该幼儿园没阻止李奶奶进入幼儿园宿舍帮孙女铺床。由于床的插销没有固定,所以最下层的床铺可以拉出来,当时李奶奶踩着第一层床铺铺床,床的滑轮滑动,造成她摔倒。随后,李奶奶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腰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经鉴定,李奶奶的伤势为伤残程度十级。
事发后,李奶奶及亲属找到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他们将幼儿园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幼儿园承担此次事故的70%责任,即赔偿李奶奶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幼儿园方面认为,李奶奶摔倒是由于其选择不当的方式操作所致。事发当天,李奶奶和孙女到幼儿园后未进入教室,擅自进入宿舍铺床。在铺床过程中,李奶奶踩到最下面的一张床,欲到最上面的第四张床铺铺床,导致事故发生。另外,幼儿园的床铺无法承受成年人重量,李奶奶作为一名61岁的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应踩踏床铺铺床,故幼儿园认为法院应驳回李奶奶的诉讼请求。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在其管理规范中明确幼儿来园家长须亲手将幼儿交给老师,携带有物品的也一并交给幼儿园工作人员。事发当天,李奶奶入园整理床铺,视为幼儿园允许李奶奶进入幼儿园管理区域并自行为幼儿整理床铺,幼儿园没有按管理规范交接相关物品,也没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提示李奶奶如何整理床铺,导致其在踩踏幼儿床架时摔倒受伤,未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对此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李奶奶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当知道踩踏床架对一个年满61周岁的老年人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却不计后果踩踏床架整理床铺,从而导致摔伤,其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确认幼儿园对李奶奶的伤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李奶奶的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损失共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