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韦薇 通讯员聂凯)转发微信借款的信息暗示他人还钱这一事,在朋友圈有不少人曾经做过。小陈(化名)也在自己的朋友圈转发了这么一条信息,她的朋友小玲(化名)认为这是在催自己还钱,在转发这条信息截图时辱骂了小陈。这对昔日的朋友也因此闹上了法院。7月28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小玲就其在微信上的不当言论,向原告小陈赔礼道歉。
小陈和小玲是朋友关系。2016年1月,小陈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条关于微信借款的信息及评论截图,并在配附文字中暗示不特定的借款人还钱。小玲看见这条微信后,认为小陈是在向她催债,于是一怒之下转发了这条微信截图,并配文字表示会还小陈的钱。同时,小玲辱骂对方逼其还钱,并威胁要将对方的隐私公之于世。
随后,小陈以连续评论的方式与小玲发生争执,该过程中,因双方均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导致双方争执升级、矛盾激化,并引来多名微信共同好友的评论。小玲之后多次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信的方式宣扬小陈的隐私。小陈认为,小玲宣扬的隐私都是捏造,于是委托律师制作《声明》并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要求小玲停止侵权并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共空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内捏造和宣扬不实的消息,丑化原告人格,并使用粗鄙贬损之词对原告进行辱骂、贬斥,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使其名誉在一定范围内遭到贬损,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道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微信朋友圈与公开发行的报刊相较受众群体要小得多,故原告要求被告登报道歉超出了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故法院仅判令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以发布微信的方式进行道歉,且三日内不得删除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