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校车超载案,覃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融水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校车严重超载的危险驾驶案。今年5月5日下午4点40分,被告人覃某驾驶一辆中型专用校车由融水某乡镇幼儿园向该镇某村屯行驶。当其行驶至该幼儿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停车检查,执勤交警拉开车门的一刻,惊讶发现车子里挤满了一个个“小脑袋”。经现场清点人数,覃某驾驶的校车额定载客19人,但其实际载有幼儿园学生35 人,属于严重超载。
另经查明,覃某从事校车驾驶工作仅有两三天的时间,并且其驾驶校车时所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类,而涉案校车为中型客车,与准驾车型显然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由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处。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并以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刑罚上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超载驾驶不仅危及乘客安全,而且触犯刑法规定。无论是学校的负责人、老师,还是学生家长,一定要严防孩子乘坐具有安全隐患的危险校车,提高自身交通安全知识,安全文明出行。(通讯员 韦晨 谭琴 记者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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