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把使用了两年的电视机拿去维修,可他无论如何都没想到,送修了9个月的电视机最后竟无故失踪了。他找商家协商又经历了一波三折,只好向工商部门求助。日前,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他得回了一台全新的电视机。
据了解,2014年5月,周先生在柳城县一家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48英寸的电视机,使用了一段时间后,电视机出现故障,他第一次把电视机拿去维修。可是修好送回来没用几个月,就再次出现故障。2015年5月,周先生只好再次把电视机送到电器商场维修,可是等了9个月,也不见商场送回来,他只好前往电器商场询问此事,得到的反馈竟然是送修的电视机失踪了。周先生经和商场的邓店长协商,邓店长同意给他调换一台同款同型号的库存机,并承诺该机在一年之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更换一台异型号电视机。
今年8月1日,周先生新换的电视机再次出现了开机异常的问题。他再次找到电器商场的店长,可新店长陈先生以邓店长已辞工为由,拒绝为他更换电视机。
因双方无法协商,周先生在8月19日将电器商场投诉到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希望电器商场的负责人履行承诺为其更换一台新机。柳城县工商和质监局工作人员向电器商场的陈店长了解到,之前周先生购买的机型已下架,确实没有可更换的零件,所以其送修的电视机在售后放置了很长时间。
在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陈店长联系原店长邓先生,邓先生承认确有此事。经工商部门调解,由原店长邓先生个人出资为周先生更换一台全新的49英寸液晶电视机。周先生收到新机的同时,将原有的旧机退回电器商场,双方不再追究因此事产生的任何责任。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自售出之日至“三包”有效期间,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进行修理。同时,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同时,商家不能因相关负责人的变更而拒绝履行义务。(通讯员 伍增婷 记者 黄筱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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