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深入开展,现将近期查处的8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通报如下:
一、柳江县进德镇政府残联理事长、民政助理钟新莲,镇残联专职委员、龙新村委主任熊启才贪污残疾人无障碍改造款问题。2014年期间,钟新莲、熊启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款过程中,不按规定足额发放,钟新莲将1000元公款据为己有,熊启才将2940.1元公款据为己有。钟新莲、熊启才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违纪款。
二、柳江县百朋镇五九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委主任覃祖尚帮助他人虚报领取低保金问题。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覃祖尚在明知村民覃某家庭不符合低保救助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帮助其填报虚假材料,致使覃某家庭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8848元,覃祖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依法追缴覃某家庭违规领取低保金。
三、鹿寨县寨沙镇河岭村党支部书记刘东华收受“好处费”问题。2014年,刘东华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之便,收受村困难户李某某“好处费”20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违纪款。
四、融安县长安镇祥多村原村委主任肖意良收受“好处费”问题。2012年至2013年期间,肖意良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之便,收受12户危改户“好处费”共计29500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镇潘里村党支部书记邓应德、村委主任韦宝国虚报骗取农村低保金问题。2013年11月,邓应德、韦宝国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自家不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邓应德、韦宝国虚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额,分别骗取农村低保金3921元和4281元。邓应德、韦宝国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2人违纪款。
六、融水苗族自治县汪洞乡新合村副主任周清耀违规收取手续费问题。2009年,周清耀在为村民办理低保手续时违规收取3户低保户手续费共计15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违纪款。
七、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尧告村原村委主任韦光仁挪用扶贫互助资金的问题。2008年至2011年9月,韦光仁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材料申请成立了尧告村互助联合会理事会、监事会并担任理事长和监事长。期间,韦光仁多次私自挪用该互助资金共计149670元用于个人经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偿还扶贫互助资金,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三江侗族自治县林溪镇平铺村委副主任吴金革贪污灶改资金问题。2009年,吴金革在任林溪镇平铺村村委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灶改资金1800元,截留群众灶改资金42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还违纪款。
“一丝一粟,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目前,我市仍有30多万贫困人口等待脱贫,扶贫攻坚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项中央惠农财政补贴和扶贫专项资金,是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保障。但是,一些基层干部却利用掌握国家扶贫政策之便,滥用手中职权,把贫困群众的“救命钱”当成了手中的“唐僧肉”,视党纪国法如无物,顶风违纪、肆意妄为,予取予夺。其所作所为,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予以惩处。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对此要引以为戒,汲取深刻教训。
当前,扶贫开发工作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各县区、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住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压实到基层。要对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保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必须追查到底、精准问责、严惩不贷。要把查处扶贫领域腐败问题,作为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机制,在严查减少扶贫领域腐败存量基础上,通过完善体制机制遏制腐败增量,避免此类问题纠而复生。要采取切实措施,坚决纠正干部作风不严不实、与民争利问题,改变扶贫工作中不精不准、大而化之现象,做到精准定责、精准监督、精准问责。各扶贫惠民资金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就在扶贫资金、项目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扶贫惠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安全、廉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加大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对扶贫领域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确保专项工作在六月底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如期实现。
中共柳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 责任编辑:覃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