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林益慧)3月30日,市食药监管局收到某县食药监管局关于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请示,请求对该县2015年6月立案、至今尚未结案的一起药品案件继续延长办理期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继续延长办案期限。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未对食品药品案件最长办理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但立案后三年未办结的案件并不多见。市局法规科收到请示后,立即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案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市局法规科要求该县局在半年内依法依规完成上述案件处理工作。
近年来,市食药监管局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理念,严把“案件延期关”,立案后力求在60日办结,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