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雷娜 刘伟胜)20多岁的黄某有个让人害怕的“爱好”——— 喜欢放火。因为放火,2013年的时候被判刑三年半。谁知刚放出来没多久,他又控制不了自己,再次放火烧车。6月4日,黄某因犯放火罪,再次获刑,又要蹲三年大牢了。
90后的黄某是永福人,2013年11月25日,因放火被判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然而出来才三个月,黄某放火的“瘾头”又犯了。2016年6月13日傍晚6点,黄某在经过秀峰区中华路的时候,看到一栋居民楼旁边停着一辆粤A牌照的黑色大众帕萨特小车,黄某当即起意打算把这辆车烧了。随后,黄某从附近垃圾桶里捡来纸盒、烂衣服等易燃物放在帕萨特汽车右后车轮下面,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易燃物引燃后焚烧该车。
案发后,黄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焚烧的大众帕萨特小车修复费为4598元。2016年7月5日,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某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医学诊断黄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秀峰法院认为,黄某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放火罪。因黄某经医学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但黄某是累犯,对其需从重处罚。最终,秀峰法院判决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