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日报 记者张苑 通讯员林剑
■典型案例:
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这起案例中,承包人以承包山林为诱饵,骗取他人钱款290多万元,最终获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涉案人黄某3年前以虚构的桂林市某农业开发公司的名义,租赁承包灵川县潮田乡某村的山林场进行农业开发。当时,黄某与村里签订了《山林地租用合同书》及相关承诺书。双方约定:黄某公司支付租金和林木款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其中租金为160万元,该山林场内所有杉木、松木、杂木的林木款为250万元。公司将该山林场木材砍伐后准备运走前必须支付完250万元林木款,否则该村有权不让山林场的木材外运买卖。
黄某与该村签订合同后,没有支付租金,仅支付了120万元的林木款给该村。按合同约定,黄某因没有支付完250万元林木款,因此不能将砍伐的林木外运买卖。
在明知违反合同的情况下,黄某为了“捞钱”,想着蒙混过关。他私下联系了两名买主,协议卖出5000吨松木,并收取了20万元的购木款。此后,他还隐瞒5000吨松木已卖出的实情,又与多名买主签订协议,将所有林木卖出,并收取了290多万元的购木款。
随后,几家购木商都到村子里来运木头,却被村民阻拦。村民们拿出黄某与他们签订的合同,表示黄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出售木头。此时多名购木商才知被黄某骗了,纷纷向黄某追索款项。黄某仅退还了部分购木款,尚有290余万元未退还。受害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及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近年来,商人以整体经营的名义,承包农村山林、土地的现象十分常见。但由于双方法律意识都淡薄,诈骗和被骗的现象时有发生。”灵川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这起案件中,黄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290多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法院结合黄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等,判处其相应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