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阳颜 通讯员胡思进 周慧)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使用造成了侵权,市民陶先生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结果,经过工商部门认定,对方的侵权行为属实,但陶先生的索赔要求却不能满足。这究竟是为什么呢?12月23日,记者从临桂区工商局了解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据悉,2014年6月,陶先生经核准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了“富利”中文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于语音培训、组织表演、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今年11月下旬,陶先生无意中发现临桂区的刘某经营的网吧外悬挂的标牌上赫然有着“富利”的图形标识;在其网站网页、宣传材料上也突出使用了“富利”及图形的组合标识。
陶先生认为,刘某未经其许可,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富利”及图形的组合标识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向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请求工商执法人员介入处理,责成刘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要求刘某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万元。随后,临桂区工商执法人员根据调查,认定了刘某在其开办的网吧标牌、网站网页、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含有“富利”及图形的组合标识,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2月中旬,临桂区工商执法人员责成刘某停止侵权行为。但经查,陶先生早前在获得“富利”注册商标后已将自己原来经营的网吧改为经营文化用品店,且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并未积累商誉,刘某的使用也并未实际造成相关经济损失,所以对陶先生请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工商执法人员责成刘某赔偿陶先生合理费用1000元。
针对此案,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张杨主任律师说,我国《商标法》尤其突出了商标使用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中的重要性。《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旨在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
此外,针对近年来抢注商标的情况,工商执法人员也提醒,法人戓自然人在商标申请注册并取得专用权后,需要特别注意《商标法》对于连续3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可申请撤销的规定。也就是说,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除了必须使用在被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还要注意不能闲置注册商标,否则达到一定年限即3年这一硬性规定后,视为无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