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5日凌晨,夏某、石某九等五人开着摩托车来到位于永福县罗锦镇镇上村平安街的一家超市。此时,超市已经关门停止营业了,五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撬棍等工具打开超市的大门,不仅拿走了超市内店主存放的1.5万元现金,还“打包”带走了价值9500多元的香烟。
4天后的凌晨,杨某黎、石某军开着摩托车到大河乡易家村的小卖部,这一次,两人拿走了价值1.6万余元的香烟和600块钱现金。
2015年3月,夏某、石某九、杨某黎、石某军等人先后被警方抓获。据他们交代,这个14人的盗窃团伙,成员都是龙胜人,最小的27岁,最大的43岁。而上面提及的两起案件只是公诉机关指控的50多起盗窃案中的冰山一角,从2003年到2015年3月期间,这14人一人或者伙同他人多次窜到桂林市区、永福县、兴安县、灵川县、贵港市、玉林市、广东省、福建省等地,事先踩点,然后着迷彩服、戴手套、头套等掩饰,用事先携带的撬棍、螺丝刀、氧焊工具等,以撬门、窗、保险柜等方式对各地的单位办公场所、私人商铺的现金、香烟、电脑等财物实施盗窃。先后盗窃50余起,涉案金额达到73万余元。
法院认为,夏某、石某九、杨某黎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2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