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每个省区内的目录略有不同,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方案的撰写有指导原则么?
没有官方发布的指导原则,但是几年前下载了一个临床试验的方案模版(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GCP设计),不少公司和CRO方案的撰写都是采用此模版。
[中药现代技术] 稳定性研究中如何界定药品是稳定?
化学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有规定:一般来说,原料药的“显著变化”应包括:1、性状如颜色、熔点、溶解度、比旋度超出标准规定,及晶型、水分等超出标准规定。2、含量测定超出标准规定。3、有关物质如降解产物、异构体等超出标准规定。4、结晶水发生变化。一般来说,药物制剂的“显著变化”包括:1、含量测定中发生5%的变化(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或者不能达到生物学或者免疫学的效价指标。2、任何一个降解产物超出标准规定。3、性状、物理性质以及特殊制剂的功能性试验(如颜色、相分离、再混悬能力、结块、硬度、每揿给药剂量等)超出标准规定。4、pH值超出标准规定;5、制剂溶出度或释放度超出标准规定。
2024药典实施时间?
2024年版《中国药典》已于7月2日颁布,并将于今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均应遵循的法定技术标准。
二、《中国药典》主要由凡例、品种正文和通用技术要求构成。自实施之日起,所有生产上市药品应当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技术要求。
三、自实施之日起,凡原收载于历版药典、局颁标准的品种,本版《中国药典》收载的,相应历版药典、局颁标准同时废止;本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仍执行相应历版药典、局颁标准,但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的相关通用技术要求,经上市后评价撤销或注销的品种,相应历版药典、局颁标准废止。本版《中国药典》品种正文未收载的制剂规格、中药的制法,其质量标准按本版《中国药典》同品种相关要求执行,规格项、制法项分别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
四、药品注册标准中收载检验项目多于或者异于药典规定的,或者质量指标严于药典要求的,应在执行药典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执行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药品注册标准收载检验项目少于药典规定或质量指标低于药典要求的,应执行药典规定。
五、由于溶出度、释放度等项目在质量控制中的特殊性,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要求核准的仿制药注册标准中有别于《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结论中予以说明,申请人在相应注册申请获批后三个月之内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修订国家药品标准的建议。在《中国药典》完成修订之前,可按经核准的药品注册标准执行。
六、为符合本版《中国药典》要求,如涉及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和原辅料来源等变更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按相应变更类别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
七、本版《中国药典》已进行通用名称修订的药品,应使用本版《中国药典》中载明的名称,其原名称可作为曾用名过渡使用。
八、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相应申报资料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尚未完成技术审评的注册申请,自本版《中国药典》实施之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开展相应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要补充技术资料的应一次性完成提交。本版《中国药典》发布之日后、实施之日前按原药典标准相关要求批准上市的药品,批准后6个月内应符合本版《中国药典》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