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种子管理法规, 一个品种的推广要经过选育、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审定、应用五个程序。品种审定是继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两者可交叉进行)之后的中间环节, 是对新育成或新引进品种适应区域、应用价值、社会效益及相应的栽培技术的综合评定。审定的依据是区域试验, 审定的目的是为了推广. 在审定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一个新品种通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在试验中表现较好, 符合审定条件, 省品审会给予审定推广。但是, 由于育种者对种子管理法规淡薄及区城试验、品种审定本身欠准确, 所造成的以下两种情况孺作技术土的处理: 一是育种者不遵循品种推广程序, 未参加区域试验, 从选育直接进入大田生产, 且占有一定的种植面积, 在部分地区成为当家品种. 育种者以其面积的优势申请审定, 省品审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认定. 二是新品种在成长过程中遭受挫折, 虽遵循程序, 但在区城试验中表现较差, 被视为不宜种植品种。一在当时情况下, 该品种不可能审定通过。但该品种以其特殊适应性摆脱了区域试验中的不幸, 在生产中不推自广, 然后育种者申请审定。省品审会可给予认定, 以弥补区域试验、审定工作中的不足.通过上述分析, 可以明确以下两点: (一)认定是审定的补救措施。认定的形式伴随审定工作中的缺陷而存在, 随着品种审定的完善逐渐消失, 因此不能以时间先后来划分审定和认定。(二)区城试验是区分审定与认定的重要依据. 凡参加本省区域试验, 符合审定条件, 且及时申报的品种, 都应属于审定, 不能笼统地把引进的外省品种视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