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师承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中医医师的执业管理,规范中医师承教育与实践,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医医师及其继承人。
第三条: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请成为中医医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国家认可的中医药相关学历教育;
(四)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中医临床工作。
第五条:中医医师继承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已获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中医临床工作;
(五)有意愿并有能力继续传承和发展中医事业。
教育培训
第六条:中医医师继承人应当接受不少于两年的中医理论和临床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医基础理论、经典医籍、针灸推拿、中药学等。
第七条:中医医师继承人培训期间,应当由经验丰富的中医医师进行指导,确保培训质量,继承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积累实践经验。
第八条:中医医师继承人培训结束后,需通过考核,方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临床技能操作考核。
执业管理
第九条:中医医师继承人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后,可在其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开展中医临床工作。
第十条:中医医师继承人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维护中医药行业形象。
第十一条:市卫健委对中医医师继承人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执业规定的中医医师继承人,市卫健委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中医医师资格证书。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修改和解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