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7日,山东刘女士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菲亚特轿车,价格12.8万元。同年6月26日,刘女士的新车与一辆三轮车发生轻微剐蹭,到泗水某烤漆店补漆。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刘女士发现车左后门叶子板漆面与原车漆面色差十分明显,左后门叶子板边缘有两处漆斑遗留。刘女士找汽车销售公司交涉,该公司乔经理承认该车喷过漆。2014年6月30日,刘女士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召集双方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未达成协议。2014年8月4日,刘女士起诉至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汽车销售商退款退车并给予3倍赔偿。
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汽车销售商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已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一审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原告,并按购车款的3倍赔偿原告刘女士38.4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7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和曾经维修的事实,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责任,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中国消费网)
【记者点评】
无独有偶,去年《钱江晚报》曾报道,消费者小施在某4S店花近8万元购买了一辆皮卡车,试车时发现该车里程表多了几百公里,上牌时发现该车上过临时牌照。小施调查发现,该车曾销售给一家企业,后因变速箱问题退车。小施要求退换车,遭4S店拒绝。小施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经营者退一赔三。经营者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4S店赔偿小施30万元。这都是去年3月15日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汽车行业“退一赔三”的案例,《新消法》规定大件商品6个月内有质量问题由经营者举证,特别是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
汽车销售欺诈,二手车当新车卖在车行不是什么新鲜事,该判决警示汽车销售行业,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真实情况造成欺诈的,严厉的惩罚就会落到头上。
(记者 农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