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恩父母、孝顺双亲,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昨日,兴宁区法院借两起赡养费纠纷案提醒大家:父母维系着亲情,莫等事后抱憾终生。
子女不赡养老人闹上法庭
兴宁区三塘镇某村村民潘某与前妻陆某共生育有潘某顺、潘某进、潘某殿、潘某晚、潘某妹五名子女。都说多子多福,但潘某并没有享福。
十几年前,潘某与陆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为此,五名子女对潘某一直存有积怨。2013年,潘某已年过六旬,日子过得并不好,生活窘迫,疾病缠身。他向子女们求助生活费及医药费时,却遭到拒绝。无奈,潘某将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
兴宁区法院判决,潘某的五名子女每月各向其支付赡养费120元。判决生效后,潘某的子女并未自动履行。于是,潘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将执行到的赡养费交至潘某手中。然而,这次的赡养费到手,下次的钱又没有得到保证。这样的执行,至今仍在不断进行。
五塘镇某村的滕大爷也遇到了同样的难题。因儿子小军不尽赡养义务,滕大爷将其诉至兴宁区法院。2009年2月,经该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军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滕大爷给付大米108斤、食用油6斤、盐3斤、衣服1套、解放鞋1对、凉鞋1对。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小军并未实际履行。兴宁区法院遂依滕大爷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每年均派执行法官寻找小军将前述物资落实。这样的执行,至今仍未中断。
呼吁子女多关心体谅父母
兴宁区法院法官表示,这两起都是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赡养费纠纷案,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在当前农村社会中,不少老人都抱着“养儿防老”的念头,主要倚靠子女来赡养。但在生活成本增加及道德失范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个子女都愿意主动赡养父母。
在赡养费纠纷案中,子女作为被告,固然拥有抗辩权利,但在行使这项权利前,子女要清楚,一旦与父母对簿公堂,亲情就受到挑战,父母的心也会因此受到创伤。
父母给予儿女生命,为儿女提供庇护,充当儿女人生路上的明灯,而大多数父母对这一切都不求回报。在年复一年的无偿付出中,父母逐渐年迈,慢慢地会越来越依赖子女的照料和陪伴。从对等原则来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应当是不求回报的。
法官呼吁,身为子女,应多多体谅父母的艰辛和不易,感念父母生养的恩情。这样的感恩不是仅挂在嘴边的一句感谢,也不是只在感恩节送一份礼物,而是要在物质和精神上都给予父母足够的关注。只有子女主动回应父母的需求,亲情才能够得到很好的维系,不要等到“子欲养而亲不待”抱憾终生。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维系亲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弱势父母的基本生存权益,为诉讼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提供了依据。在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时,法院依法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执行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中感恩父母、孝顺父母价值观的坚定维护,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父母与子女的亲情。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潘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