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 通讯员银小梅)在离婚上诉期间内,丈夫与妻子发生争吵,继而将妻子打伤。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丈夫需以个人财产对妻子进行赔偿,赔偿妻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69.17元。而若在规定期限内,丈夫未道歉,则赔偿数额还将增加2000元。
阿丽起诉称,她与丈夫阿强结婚后,逐渐发现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相差甚远,自己无法忍受丈夫的个性以及处事方式。阿丽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于两年前向江南区法院起诉离婚。目前,离婚案件尚未宣判,但丈夫竟对其使用家庭暴力。
去年8月14日晚,夫妻双方在家中发生争吵,而后,阿强当着孩子的面,用拳头对阿丽进行殴打,导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头枕部肿胀、头皮挫伤开裂、牙齿挫伤等。事发后,阿丽向派出所报案,并住院治疗6天。
经鉴定,阿丽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微伤。事发后,李强仅支付了1300元医疗费,就未再支付其他费用,派出所对阿强予以拘留处罚。阿丽认为,阿强的暴力行为已经对其造成了身体伤害、经济损失、精神损害,于是起诉到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时,阿丽当庭拿出带血的衣物、住院记录、血泊中的照片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阿强辩称,双方发生冲突是事实,但打架是相互的,阿丽也应当承担70%的责任。而且双方目前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存在阿丽的务工损失,也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指出: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有扶养扶助义务。阿强作为丈夫,身高与体力相较妻子而言,均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推拉可能会伤及对方,阿强却未能保持冷静与理性,在阿丽摔倒爬起来后,用拳头朝其脸上击打,造成了阿丽倒地流血,阿强的行为是阿丽受伤的直接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辩称阿丽有过错,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法院一审判决,阿强以个人财产,赔偿阿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0069.17元。法院责令阿强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阿丽以及其父母当面道歉,若拒绝,则由阿强以个人财产赔偿阿丽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提醒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给遭受家庭暴力的群体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明确了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同时,因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应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如住院记录、报警记录、带血的衣物、身上的伤痕、撕破的衣服等,以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