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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数量不断攀升 近九成被告来自乡镇商贩
-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胡桂全)因为“七匹狼”三字比“阳光”两字大,衣服“阳光七匹狼”构成侵权。昨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今年审理南宁市商标案件基本情况进行通报,近九成被告来自乡镇的商贩,品牌维权触角已从城市中心延伸到乡镇。
随着人们的品牌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南宁市中级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呈爆发式增长趋势。据市中级法院统计,南宁受理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2012年仅67件,但今年至今已高达382件,占2015年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的55.77%。
商标侵权案件主要有六类。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商标案件数量和种类增多、范围扩大,尤其是商标群体性诉讼,成为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新的增长点。此外,涉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案件数量也在剧增,审理难度随之加大。
法官指出,这些新增长的案件多来自乡镇。过去,商家起诉侵权对象主要集中在城区范围,从2014年起,侵权对象从城区转移到了乡镇。目前,受理的案件中,近九成案件被告为各县乡镇的小商贩。南宁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始终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规范调解原则,努力化解矛盾纠纷,诉讼调解效果显著。2012年至今,南宁市中级法院共审结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463件,其中判决141件,调解案件28件,撤诉292件,调撤率达到了69.12%。
■案件类型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三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四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五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六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案例
案例1:商标相似构成侵权
罗某在马山经营一家商店。去年5月14日,马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罗某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标有美的品牌标志的快速电热水壶3台。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3台快速电热水壶并非该公司生产,也非该公司授权生产。
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罗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6000元。
【点评】罗某销售的3台快速电热水壶与美的电热水壶相比,二者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构成相同。由于普通消费者对美的商标较为熟悉,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该标志,极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美的公司的产品或系列产品,从而损害美的品牌利益。据此,法院一审认定,该商品属于侵权产品,罗某行为已构成侵权。
案例2:名字相似构成侵权
2013年1月5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七匹狼公司)向南宁市东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天后,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广西某商业贸易有限公司里建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得皮带一条和衣服一件,价格分别为28元和130元。在已购得的皮带上,有七匹狼品牌的图案和文字;在已购得的衣服上,衣领处和吊牌上印有“阳光七匹狼”文字,其中“七匹狼”三字较“阳光”两字大。
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里建分公司已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销售该侵权产品,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元。
【点评】涉案皮带使用了与七匹狼品牌相同的图文商标,侵权行为显而易见。对于涉案衣服,法院指出,其在衣领处和吊牌上使用了“阳光七匹狼”文字,而且其中“七匹狼”三字较“阳光”两字大,即突出使用了“七匹狼”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
■提醒
企业、经营户如何避免纠纷
据了解,我区企业、工商户作为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案件数量少,作为被告被起诉的多。作为企业、经营户、商品销售者,该如何规避这类纠纷?
法官指出,作为企业和经营户,应提高对商品品牌重视、商标保护的法律意识,提高合法经营的自觉性,从而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作为商品销售者,进货要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如进货渠道要合法,注意保存合法进货渠道的证据、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供货合同、供货清单、付款凭证等,从而避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日期:20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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