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 通讯员孙晓梅)廖某通过快递公司邮寄,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向他人出售,因此获刑12年。一审判决后,廖某上诉,认为自己只是帮人代售,从而获取每只动物20~30元不等的好处费,不应量刑过重。昨日,该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代售不影响罪名认定,一审量刑并无不当。
廖某是一名“90后”,因喜爱养宠物,大学毕业后在中山路粤发花鸟玉器市场一楼开了一家宠物用品店,名为“爬宠世纪”。平日里,廖某除了接待本地顾客,也通过QQ承接一些外地顾客。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7日,廖某在没有经过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快递向陕西省西安市的崔某等人邮寄出售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缅)蟒、暗影巨蜥等动物。2014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廖某的宠物店及住处,扣押大量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14条(缅)蟒、1条巨蜥、5条鳄蜥、9条网蟒、1条红尾蚺、2条孟加拉巨蜥、9条球蟒、3条变色龙、19条绿鬣蜥、1条犀鬣蜥和7只陆龟科动物等。
经鉴定,这些动物绝大多数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廖某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廖某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廖某辩称,其主要是代卖家销售,从中获得每只动物20~30元不等的好处费,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对此,公诉机关指出,廖某通过QQ与买家商谈价格,通过支付宝账户向买家收取费用,通过快递公司向买家投递,这些均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其出售野生动物并获利的事实。廖某辩称自己只是代他人出售,该辩解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对于廖某是否为主犯,公诉机关认为,廖某在本案中是亲自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故应认定是主犯。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达4只以上,就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10年以上。据此,一审法院的量刑并无不当。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