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美容竟是涂辣椒膏!体验不买壮汉就堵人威胁》
11月29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强迫交易案提起公诉后,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某涛在柳州柳南区飞鹅路南一巷101 号开设了伊萨贝尔生活馆(以下简称“伊萨贝尔”店),让被告人黄某花(与李某涛夫妻关系)负责店内收款、刷卡、记账等财务工作,又招募被告人朱某莹和隆某霞(另案处理)为美容师,招募张某、李某杰、童某平、盛某祥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导购。
“伊萨贝尔”店在经营过程中,由导购人员在柳州市飞鹅路昊天酒店和火车站附近以免费洗脸等为由将被害人招揽至店内,被告人朱某莹等美 容师以免费排毒为名将“排毒膏”涂抹在被害人脸上,然后用仪器按摩涂抹过药膏的部位,使涂抹过的皮肤形成黑点或发暗,与未涂抹的皮肤形成明显差异,后以如果不使用店内专用护肤品就会留下疤痕或无法清洗等方式恐吓其进行消费。
当发现被害人有消费能力时,美容师会推荐被害人免费检测皮肤,后店长或美容师会用牙签沾上墨汁在其面部上点黑点,称必须使用店内产品才能去除,迫使其接受皮肤护理服务并购买店内的美容产品,或者美容师趁机对被害人进行皮肤护理之机,将“辣椒膏”涂抹在其面部,使其产生刺痛感或灼热感,谎称其皮肤缺 乏免疫力、恢复力或过敏等理由,恐吓其必须使用店里面的产品进行护理,否则皮肤会无法修复或者导致皮肤损坏,迫使被害人花高价购买美容产品,并付费办理会员卡。
李某涛等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迫使被害人消费,从而达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目的。事后按照约定比例分成,其中朱某莹按照美容师待遇 分得底薪,并按业绩10%提成。自成立之日至2016年4月26日案发,“伊萨贝尔” 店共计强迫交易8人次,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23683元。其中朱某莹在担任美容师 期间,采取上述手段,先后强迫被害人小月等4人消费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 108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涛、黄某花、朱某莹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涛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 当从重处罚。
庭上,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李澜 通讯员 冼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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