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覃某向其朋友,或通过被告人谭某为总负责人的位于柳州市东环居上V8城12楼5、6、7号房的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融资部平台,以覃某为借款方,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为保证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单位130人非法吸收存款27710万元。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覃某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共向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及其下游专卖店老板、员工86人非法吸收存款6017万元。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覃某利用柳州客家商会会员作为平台,向客家商会会员进行吸收存款的宣传活动,并以柳州市昊客商会服务有限公司为借款方,覃某本人为保证人与客家商会会员签订互助合作协议书,以每月支付2%利息为承诺,共向柳州客家商会54名会员非法吸收存款1883万元。 被告人覃某、谭某分别于2015年6月4日、2015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谭某明知覃某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仍提供帮助,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悉,该案将于6月7日在城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记者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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