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5月31日电 (雷丽红)5月27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发生在建筑工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当庭领到其中一位被告的一次性赔偿款85000元。
2014年12月某日,原告张某在某建筑工地做木工。使用电锯施工时不慎伤及左脚,伤情严重,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某伤情稳定出院后,经鉴定受伤部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高额的医疗费及因伤造成的各种损失使张某苦不堪言,但由于张某做工的建筑工地涉及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甚至还有个人包工头,几方单位及个人均不愿意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致使张某索赔无门。无奈之下,张某只能将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个人包工头共五个被告诉至法院。
此案涉及农民工权益,承办法官黄爽高度重视,将案件的切入点和关键点放在消除矛盾,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上。黄爽法官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事实调查及质证、辩论之后,对案件法律关系有了清晰的把握。因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往往涉及较多责任方,需要厘清关系的同时,重点倾向于对当事人释法析理,将法律对该类法律关系中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明。
黄爽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化解他们的对抗情绪。原告与五被告达成调解方案,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