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5月31日(兰钰烨)手机在宿舍中不翼而飞,门锁没有被撬动的痕迹,原来小偷竟是朝夕相处的同宿舍同学。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岑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5月20日,记者从该院获悉,一审判决后岑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日前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撤回上诉。
柳州市某卫校在校生岑某因在外面玩没钱花,看到学校围墙缺了一个角,很容易爬进来,加之宿舍门比较容易开,晚上同学们的防范意识比较差,便打起了同宿舍同学手机的“主意”。当他并把这个想法告诉了校外青年刘某(案发时未满18岁,另案起诉),两人一拍即合预谋到岑某所在学校的学生宿舍盗窃手机,事后将手机卖掉对半分钱。2015年10月20日3时许,岑某趁他人熟睡之机,在其所住的男生宿舍110室将宁某和李某的手机盗走,并帮刘某打开宿舍大门。刘某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该学校,穿上岑某事先准备好的校服和医用手套进入男生宿舍110室,趁他人熟睡之机,将赵某、刘某、卢某、覃某的手机盗走。为不引起怀疑,岑某还指使刘某顺便偷偷隔壁宿舍的手机,后刘某来到旁边的男生宿舍105室,将龙某、韦某、蒋某的手机盗走。党刘某准备盗窃102宿舍手机时,被宿舍的人发现后逃跑。经统计,两人共盗窃手机9台,价值共计人民币7265元。
2015年10月21日,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刘某。公安人员从岑某处缴获被盗手机2台,从刘某处缴获被盗手机7台,破案后,上述9台被盗手机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庭审中岑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受害同学刘某诗出具谅解书,所在学校出具了从轻处理申请书。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刘某,有立功表现,法院最终决定对岑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本案中,岑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刘某,具有立功表现,综合具体情况及被告人岑某的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