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1月29日电 (吴汉君 彭博 周杰)1月28日,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铁路物资案件,当庭对三被告人作出判决: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判处袁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对作案工具五菱牌小型货车一辆及时代牌小型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均系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南木村农民。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日晚,三人与绰号“土包”的人(未查获)驾驶林所有的时代牌小型货车和袁某甲所有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广西境内贵广高铁三和斜井隧道,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隧道铁门锁扣进入隧道,将存放于隧道内的应急疏散通道控制电缆9034米,应急疏散通道控制光缆1533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共值人民币84522元。
案发后,经柳州铁路公安处侦查,于2015年8月14日将三人抓获归案。缴获所盗电缆,已发还被盗单位。次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三人涉嫌犯盗窃罪,对三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9月8逮捕。
2016年1月4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铁路物资,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柳铁法院受案后分别于1月14日,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人的行为都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林某某、袁某甲提出犯意,并进行商谋,组织他人参与盗窃,提供作案工具,作用相对较大,袁某乙剪断锁头和搬运所盗物资,作用相对较小。林某某还具有前科劣迹的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相关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