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了移送原则和标准,要求移送处理事项应遵循依法办理、客观公正、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办法》明确了移送范围和部门,规定在审计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涉嫌经济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办法》明确了移送分工和程序,要求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负责查清拟移送事项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等,依法获取审计证据;科(室)负责人、审计组长负责复核并向局领导报告;法规科负责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及证据材料进行审理;所有移送处理事项都要经总审计师审核,由局长签发。(朱维威 吴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