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平桂管理区沙田镇龙中村的张某和绰号“草蛇”的廖姓男子商量到客车上盗窃他人财物。2015年8月24日下午,两人搭乘一辆由贺州市八步区开往湖南省江永县的客车。当客车行驶至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路段时,被告人张某将乘客柳某裤带内的现金人民币1986元盗走。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本案前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何京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