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月18日电 (通讯员 王权力 赵波)三名骗子利用人们不熟知外币流通市场、不懂货币汇率兑换常识的特点,三人事先合谋以高价收购外币为诱饵,假扮介绍人、收购外币的买家和外币持有人等不同角色设下骗局,被害人邓某贵贪图利益、轻信他人花言巧语,放松警惕误入三人设下的圈套,以5800元人民币的高价换来三张停止流通的旧外币。日前,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戴某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谭某本、戴某强与“阿忠”(另案处理)经事前商量,共同驾驶汽车从南宁市窜到贺州市八步区大宁镇诈骗作案。由戴某强下车寻找作案目标,“阿忠”假扮中介,谭某本假扮收购外币的买家。戴某强以搭乘摩托车为由先将被害人邓某贵骗至贺州市八步区三歧村马鞍洲电站桥头,然后假装与在该处等候的“阿忠”说有外币需要兑换,“阿忠”表示其有认识人可以兑换,并叫邓某贵和他一起去找假装收购外币的谭某本。谭某本假装表示愿意收购戴某强的外币。
随后,“阿忠”骗邓某贵说以低价收购戴某强的外币,再以高价卖给谭某本赚取差价。邓某贵便出资5800元收购了戴某强的三张外币。之后,在邓某贵回头去找谭某本出售外币的途中,谭某本、戴某强、“阿忠”迅速会合并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本、戴某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邓某贵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本、戴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本、戴某强犯诈骗罪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本、戴某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某本、戴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本、戴某强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戴某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戴某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与被告人戴某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戴某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戴某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退赃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