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业主应当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修复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物的招牌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的,应当整洁、美观,不得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的风貌。
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招牌的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功能完好,对外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及时拆除。
专家解读:
户外广告与招牌有什么区别呢?市市容管理处负责人说,招牌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第二必须是用于表明自己单位或者建筑物名称、字号、标志等视觉识别标志。
市市容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以前我市实施的《桂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中,招牌是包含在户外广告范畴之内进行管理的,我市对招牌并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日常管理执法也受到局限。现在《条例》的出台,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分为两条专列的法规,便于执法部门管理。
如果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拆除,对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风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外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招牌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招牌不及时拆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桂林日报 记者刘倩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