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汤某是同村玩伴。今年7月20日19时许,黄某到好友汤某家玩耍,因手机电量不足,便将手机放到汤某的床头充电。充电时,汤某拿起黄某的手机玩耍,趁黄某不注意,汤某用黄某手机的支付宝将黄某银行卡里的400元人民币转给他人,用于个人偿还债务。
两日后,黄某邀请汤某到家中吃饭。饭后,汤某到黄某家三楼客厅休息。趁客厅无人之机,又将黄某放在客厅墙角一个纸盒里的灰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及银行卡两张,随后借口离开了黄某家。汤某走后,黄某便发现钱包不见了,于是报了警。当日20时许,汤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将人民币1100元发还给失主黄某。
据汤某交代,他盗走黄某钱包后,当时拿出400元放入口袋,将余下的1100元藏在黄某家附近的一个废旧厕所里,同时将钱包内两张银行卡丢入河中。
检察机关以汤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汤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黄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法院遂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汤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