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蒋璇 通讯员曾妍 杨芳荣)记者昨日从叠彩区人民法院获悉,龙胜各族自治县原县长王少荣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160余万元。22日,法院公开对此案进行宣判,并以受贿罪依法判处王少荣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4.5万元由桂林市检察院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期间,王少荣先后担任龙胜各族自治县三门镇党委书记,龙胜各族自治县政府办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编制、财政、发改)、县长等职务。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所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56.4万元和欧元1万元(二者总计折合人民币164.5万元)。
案发后,王少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64.5万元,现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暂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少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少荣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且有坦白、立功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酌情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