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蒋璇 通讯员陈缵茂)开口向朋友借100块钱,遭到拒绝后,年轻小伙黄某便拔刀威胁,冲动之下他一刀捅向对方,致人重伤。昨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黄某要为这100块吃上四年五个月的牢饭。
2015年12月14日晚8点,黄某在恭城镇一家银行门口,碰见正在停车的朋友毛某。没聊两句,黄某便开口让毛某借给自己100块买烟抽。毛某知道黄某是个“瘾君子”,不想跟他多打交道,便以身上没带现金为由拒绝了。
黄某认为毛某在搪塞自己,便来了脾气,当街破口大骂。毛某并未理会,下车后径直向银行走去,黄某跟着跑上前拦住去路。看到黄某不依不饶,毛某也忍不下去了,两人你一句我一句地争吵起来。黄某一气之下拿出一把十多公分长的匕首,威胁毛某不借钱就不让其离开。在双方拉扯过程中,黄某持刀朝毛某的腹部捅去。毛某顿时血流不止,痛苦地捂着肚子走回面包车上。
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黄某赶紧和周围群众将毛某送往医院抢救。随后,毛某因腹部受伤住院治疗16天。经法医鉴定,毛某腹部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胃破裂修补属于X(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毛某,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系累犯,酌情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三元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