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莫俊 通讯员龙昭昕)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阳朔女子曾某利用亲人的信任,接连三次盗取自己表姐的财物,结果不仅伤了亲情,还把自己送进了牢房。日前,阳朔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7月13日,曾某来到表姐杨某的住处玩耍,趁表姐下楼之机,曾某竟突然起了歪念,将表姐放在房间内手提包里的2000元现金拿走。曾某认为,自己拿表姐的钱不算犯法,而且平时和表姐的关系要好,表姐不但很照顾自己,而且还很信任自己,丢了钱也不会想到是自己干的,就算被发现了,顶多也就是被她骂一顿。
正如曾某所料,接下来的几天都风平浪静,表姐杨某似乎没有发现她的所作所为。尝到甜头后,曾某又在7月18日趁表姐煮饭之机,将其放在房间背包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接连得手后,曾某的胆子变得越来越大。7月21日下午,曾某受邀与表姐杨某一起去逛街。途中,曾某偶然发现表姐背包里有一个黄金手镯。当晚回到表姐的住处后,曾某又趁其不备,将黄金手镯盗走。得手之后,曾某以与男友还有约会为由离开了。
第二天下午,杨某翻包时发现自己的黄金手镯和1000元现金不见了。她回忆,这几天自己一直都和表妹曾某住在一起,只有她有机会接触到自己的包。起了疑心的杨某立马用微信和曾某进行沟通,但曾某却矢口否认偷了她的东西。无奈之下,杨某报了警。
曾某得知杨某报警后心里非常恐惧,不久后便主动投案。经鉴定,涉案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1413元。
案发后,曾某赔偿了杨某3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并主动带公安民警到其藏匿所盗黄金手镯处提取到了该手镯。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曾某主动配合民警追缴赃物,并赔偿了杨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曾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曾某系多次盗窃,故可酌情从重处罚。
12月9日,曾某决定不再上诉,她对自己做出破坏姐妹情谊的行为感到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