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通讯员余作才 记者申艳)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上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卫国及特定关系人崔丽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庭认定被告人罗卫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崔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罗卫国利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广西南宁方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来宾市铭鑫实业有限公司、陈小宏、陈汉国、王其斌、郑阳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4378541.68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阳给予的财物270万元,共计人民币7078541.68元。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李海萍、郑阳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收受李海萍、郑阳给予的财物567.38万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阳给予的财物225万元,共计人民币792.38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罗卫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崔丽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罗卫国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罗卫国还主动坦白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结合二被告人追退赃款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